广州女外教猥亵多名男学生?假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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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一则关于“广州一外教女教师上门辅导,猥亵多名学生”的消息在互联网传播,引发社会关注。经核查,该信息为虚假信息。2月24日,公安机关将信息发布者马某(男,33岁,黑龙江人)抓获。据马某交代,其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,目的是增加文章点击量并从中获利。目前,公安机关已对马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。
编造虚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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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不定强奸,而是强制猥亵罪。同样的,女性与未成年男性发生关系,也不定强奸罪,而是猥亵儿童罪。
如果被害人是已满十四周岁,则需要根据是否有强制行为而定,如果有强制行为,则构成强制猥亵罪(刑法修正案将猥亵的对象由妇女儿童,扩大到所有对象);如果不存在强制手段,则不构成犯罪。
那么,如果是猥亵罪,应该怎么处罚呢?
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
如果被害人均是儿童或者是被强制猥亵,该外教未聚众,也未公共场合猥亵,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准上,从重处罚。鉴于其猥亵多名,应在五年刑罚。
对于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,《刑法》第35条还规定:“对于犯罪外国人,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。
这意味着对于在国内犯罪,如果继续留在国内,可能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可以(不是必须)适用驱逐出境。
对于此种危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外教,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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